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执2929号
申请执行人:***,女,土家族,生于1973年3月7日,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执行人:湖北****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红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764619747。
法定代表人:杨家殿,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能电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2801民初5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能电力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能电力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应作终结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20)鄂2801执2929号执行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伍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世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