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2801执27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居民身份住址: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沿江大道43号。
被执行人:湖北****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红庙经济开发区金桂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764619747。
法定代表人:杨家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文斌,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北****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28民终15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8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1、被执行人湖北****能电力有限公司虽在相关银行开立有账户,但均无大额银行存款亦无较大余额;2、被执行人湖北****能电力有限公司名下无商业收益性保险、股票、股权及其他收益性财产;3、被执行人湖北****能电力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4、被执行人湖北****能电力有限公司名下虽有号牌为鄂Q×××**朗逸牌轿车及鄂Q×××**田野牌皮卡车,经向被执行人核实,鄂Q×××**朗逸牌轿车在公司搬家之时,被联合钢材强制控制冲抵货款,鄂Q×××**皮卡车被他人借用后未归还。
通过线下核实,被执行人湖北****能电力有限公司的现有机械设备存放在宣恩椒园西部农业厂区内,即电池片检测仪2台、划片机4台、E1组件测验仪2台、手工串焊机10台、自动串焊机2台、串焊操作台10台、层压机3台、功率测试仪2台、空气压缩机1台。2020年11月3日上述设备已裁定查封,现正处于评估拍卖中。
综上,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执行员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对其进行了约谈,其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尚正在处置当中,且该案已严重超期,暂时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2801执27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 伟
审判员 王长胜
审判员 金增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