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海事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72执异1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西钦州恒源石化有限公司、钦州市玉明年年丰仓储有限公司、广西海宗建材有限公司、南宁市秀罗石场、陈明、张国富、尹秀珍、中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振海船务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鸿润船务有限公司、大连龙达盛海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72执84号]中,被执行人广西振海船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本院(2019)桂72执84号限制消费令,解除对广西振海船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谭洪湘的限制消费执行措施。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广西振海船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广西振海船务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邱德平
审 判 员 刘乔发
审 判 员 陆英涛
法官助理 陈晓雯
书 记 员 潘艳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