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才、中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保45号

**才、中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才与被申请人中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215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中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2678814.69元,开户行、1.交通银行南宁明秀中支行、451060406018160059506,实际冻结0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朝阳支行、45050160447300000287,实际冻结0元;3.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明秀支行、800118551600010,实际冻结230.95元;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竹西路支行、45001604250059501713,实际冻结0元;5.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城北支行、800118551600036,实际冻结2328.7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月29日至2022年1月28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21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