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7民初2639号
原告:***,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海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镇兴贤村上**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83604087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43号综合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720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西海宗建材有限公司、中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已偿还部分运费,并表示愿意尽快偿还其余运费,故原告***于同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属于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