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鱼民初(一)字第313-1号
原告广西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柳州市华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八一路117号建工大厦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凯安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可利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龙再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柳州市胜龙房屋租赁服务部,营业场所:广西柳州市燎原路23号万龙大楼。
代表人***。
被告柳州庆鸿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燎原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凯安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胜龙房屋租赁服务部、柳州庆鸿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二被告已付清工程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凯安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4元,减半收取3787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人民币6457元(原告已预交10244元),由原告广西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凯安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