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凯安电业有限公司、广西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柳州昌兴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204民初2546号之一
原告:广西凯安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可利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龙再强,职务: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八一路117号建工大厦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总经理。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柳州昌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西路16号金都汇1栋2单元7-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凯安电业有限公司、广西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昌兴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广西凯安电业有限公司、广西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凯安电业有限公司、广西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45元,减半收取计762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广西凯安电业有限公司、广西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负担。
审判长汝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恂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覃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