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市兴桂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203民初3744号
原告:柳州市兴桂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白云东路社会福利院右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9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广西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男,1952年11月8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广西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员,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凯安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可利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龙再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广西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八一路117号建工大厦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柳州市兴桂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桂公司)与被告**、***以及第三人广西凯安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安公司)、广西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兴桂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兴桂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兴桂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柳州市兴桂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章嵘
人民陪审员汤藻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