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执2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八一路**建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57246796Y。
法定代表人:刘星。
被执行人:柳州市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潭中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27647980Q。
法定代表人:韩树东。
广西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柳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8)柳仲案调字第58号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西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柳州市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增加工程量、案件执行费等合计1583115.29元及逾期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柳州市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正在开发建设的位于柳州市博翠江天19栋2单元3-1号复式住宅(建筑面积169.55㎡)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交房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前。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21)桂02执210号案件。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飞宇
审 判 员 陶世聪
审 判 员 银邵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通福
书 记 员 张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