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保846号
原告:深圳市华纤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塘朗村塘益路19号朗逸楼B座三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GGMOP。
法定代表人:吴平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芳,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柏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南岗第三工业园4栋一层-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32204H。
法定代表人:周启林。
原告深圳市华纤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柏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柏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0652.17元的财产,原告以自身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保全被告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原告深圳市华纤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30652.17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柏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0652.17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立岸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石浩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