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7532号
原告:深圳市华纤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塘朗村塘益路**朗逸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GGMOP。
法定代表人:吴平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芳,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柏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南岗第三工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32204H。
法定代表人:周启林。
原告深圳市华纤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柏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华纤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柏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纤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柏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纤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柏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129.89元,保全费2173.26元,由原告深圳市华纤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原告深圳市华纤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本院退还其1564.95元。
审判员 许立岸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浩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