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5504号
申请人:***,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向前。
被申请人:深圳市柏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南岗第三工业园4栋一层一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32204H。
法定代表人:田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柏盛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柏盛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89050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柏盛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38905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连天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李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