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2938号
申请人深圳市高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新源工业区13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760543Q。
法定代表人贺斌。
被申请人深圳市柏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南岗第三工业园4栋一层一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32204H。
法定代表人周启林。
申请人深圳市高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柏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柏盛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95833.59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柏盛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95833.5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连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李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