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民初7379号
原告信阳市通运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信阳市运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信阳市通运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市运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信阳市通运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市通运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信阳市通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