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玉麒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玉麒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梁商初字第72-2号
原告:山东玉麒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城。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玉麒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玉麒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玉麒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玉麒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山东玉麒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同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