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梁商初字第72-1号
原告:山东玉麒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城人民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梁济公路与泰福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玉麒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玉麒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玉麒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同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