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2民初8782号
原告:秦皇岛金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于力,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金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金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金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金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金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金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