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金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秦皇岛金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21民初636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秦皇岛金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226号610-613号。

法定代表人:于力,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387461088。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金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多次向被告***送达,因家中无人,未能送达。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被告,部分移动电话号码显示停机;部分电话接通后,机主称不是***。因无法确认身份,此案一直无法向***送达开庭手续。原告也不能提供***的其他住址及联系方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