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冀0283民初1445号
原告:***金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民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387461088
法定代表人:于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码:91420000179120511T。
法定代表人: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多顺,该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金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要求被告给付履约保证金131500元,并从2018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2.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430800元,并从2019年6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迁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桩基工程合同》。因被告方原因,工程推迟至2018年6月1日开工,2018年7月14日竣工。被告已付工程款1117000元,还欠430800元。按约定竣工时被告方应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31500元,以上共欠原告562300元。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金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562300元(2020年9月10日前给付20万元;2020年10月10日前给付20万元;2020年12月10日前给付162300元);
二、被告启迪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如有一次不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金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余下的全部欠款,并给付欠款利息236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422元,减半收取4711元,由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立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