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91执15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威海海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和兴路-1398-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省,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被执行人:***,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威海海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091诉前调书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约定:一、被告**省、***共应给付原告威海海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金62500元,二被告于2022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3万元,2022年11月1日前给付原告1万元,2022年12月1日前给付原告1万元,余款125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果二被告任何一笔逾期未付,则原告有权就余额全款申请强制执行,并以余额全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二、案件受理费681元,由二被告承担。因**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签收。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省、***名下的存款、股权、保险、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11月24日本院再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有存款余额10212元,财付通余额为6845元,建设银行有存款余额为1255.99元。本院冻结上述存款。系统反馈**省名下有位于威海市××号××室房产,经调查早已被威海市环翠区法院拍卖。有位于威海市××路××号××室××室两套房产也早已被本院拍卖。**省名下有商业保险,经调查早已被威海市环翠区法院扣划,***名下有商业保险,本院冻结该商业保险。**省名下有鲁KH××**号、鲁KZ××**号车辆,本院查封上述车辆,但因车辆不知去向暂时无法处置。其他反馈结果和第一次一致。
2022年12月22日本院第三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反馈结果和前两次一致。
2023年1月26日本院第四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反馈结果和前三次一致。
2022年12月16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信息。同日前往威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
本院执行人员前往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省和***。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以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经调查,除扣划***银行存款和商业保险合计18282.99元,扣除执行费247元,剩余18008.9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省名下鲁KH××**号、鲁KZ××**号车辆,但因未找到该车辆,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