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泉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泉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东方置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1民初6998号
原告:南京泉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汤农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东方置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天浦路1号3FA23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泉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东方置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泉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泉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84元减半收取2242元,由原告南京泉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谢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