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晋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晋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2民初1187号
原告:安徽晋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安成路与东塘路交汇处豪天下17、18号楼22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694857670。
法定代表人:苏文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1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34856633A。
法定代表人:刘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义成,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晋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2021年5月14日,原告安徽晋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晋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安徽晋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仲昌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