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晋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安徽晋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135号
申请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64132。
法定代表人:蒋承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晋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安成路与东塘路交汇处汇豪天下**楼22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694857670。
被申请人:乐阳,男,198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被申请人:张小丽,女,198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安徽晋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龙公司)、乐阳、张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晋龙公司、乐阳、张小丽合计价值5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远东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晋龙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乐阳、张小丽的银行存款合计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晋龙公司、乐阳、张小丽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