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晋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乐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赣1024执21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乐阳、安徽晋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崇仁县人民法院(2022)赣1024民初1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乐阳、安徽晋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履行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 本院认为,(2022)赣1024民初11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崇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1024民初11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