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晋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晋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咨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04执383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晋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地区供电局院内(长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694857670。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咨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华府骏苑7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CBW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晋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咨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合肥咨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皖0104执38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欣
审判员朱毅
审判员钱双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