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802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学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天地禾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1802民初4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工程保证金4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750元、执行费8548元。
本院在执行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龙宝
书记员 杨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