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执1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4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33年1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38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申请执行人:奚本群,男,汉族,1993年5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申请执行人:奚本娟,女,汉族,1990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安徽学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清水花卉市场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13981865B。
法定代表人:张俊宇,经理。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21)皖0207执1187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学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旭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朱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