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民终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奚本群,男,199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奚本娟,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五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友,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学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清水花卉市场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13981865B。
法定代表人:张俊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秋东,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洁,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志,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英,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贾学雷,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原审第三人:芜湖强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九华北路生物药业科技园综合楼(芜湖杨燕制药有限公司综合楼一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MR37K4C。
法定代表人:贾学强,职务不详。
原审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中路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73184949。
负责人:蔡明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丽,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奚本群、奚本娟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学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友公司)、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贾学雷、原审第三人芜湖强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丰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7民初5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奚本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友、被上诉人学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秋东、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志、原审第三人贾学雷、原审第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丽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强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7民初55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奚本群、奚本娟预交的12,187元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贺
审判员 徐海军
审判员 后 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米天戈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