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1民初2822号
原告:马鞍山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杨根,总经理。
被告:安徽学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清水花卉市场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马鞍山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学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马鞍山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马鞍山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