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1802民初4670号
原告:方继业,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学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1398186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林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继业与被告安徽学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继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学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继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学友公司向原告返还工程保证金133000元,并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2.***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告与***及案外人***三人签订《工程承包合伙协议》,约定:三人以芜湖永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名称变更为学友公司)名义合伙承包安徽天地禾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厂区内景观绿化项目,由三人共同出资40万元(其中原告、***各以现金方式出资13.3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13.4万元),于2014年4月25日前交齐至芜湖永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账户,通过该公司账户汇至安徽天地禾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作工程保证金。2014年4月22日,***向芜湖永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转账40万元,次日,原告向***出具13.3万元的借条一张。2017年3月29日,***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原告偿还其代出资的13.3万元,2017年5月3日该院判决原告偿还***13.3万元并承担利息。另,因安徽天地禾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其厂区内景观绿化项目至今没开工,其所收取的芜湖永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40万元工程保证金至今未退还。为维护原告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两被告辩称,1.本案应是方继业与***、***三人的合伙纠纷,但合伙关系并未解散,也未清算,原告起诉的条件不成就;2.如原告诉状所说,三合伙人通过芜湖永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安徽天地禾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的保证金,因该厂区景观绿化项目至今未开工,其所收取的保证金至今未退还,尚在诉讼中,芜湖永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即学友公司并未占有和处分该资金,因而也未实际损害到原告的利益,原告起诉被告的理由也未成就。故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对方继业诉称事实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的方继业提交的各方身份信息资料、合伙协议、转账单、收据、施工合同、判决书、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另查,学友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起诉安徽天地禾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返还工程保证金40万元,该案本院已另案审理且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
本院认为,方继业与***、***三人合伙以芜湖永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安徽天地禾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并交纳保证金40万元,因安徽天地禾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该工程未能如期开工且双方施工合同已解除,方继业与***、***有权主张返还交纳的保证金。因该保证金系以芜湖永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交纳,芜湖永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学友公司,现学友公司已起诉要求安徽天地禾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该保证金40万元,双方并已达成调解协议,但该款项安徽天地禾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尚未履行且能否履行到位亦未可知,故此种情形下,方继业要求学友公司返还其交纳份额部分的保证金,无事实依据。其可待安徽天地禾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后,依据其与***、***之间的合伙协议再行清算主张。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方继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方继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欢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