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1民初1132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霞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霞浦县福宁大道33号**名城8幢6梯31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一路**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霞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江 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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