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783执156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百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315529902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福建省。
被执行人:**,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百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将存放在申请执行人处的镀锌管更换为符合标准产品的法律义务。执行人员约谈申请人,释明本案为执行行为案件,被执行人未履行可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罚款等措施。但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可予罚款,又因疫情等原因,暂不能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等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待条件允许,会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
终结本院(2020)闽0783执15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芝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