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4民初7063号
原告:卫帅,男,汉族,1985年8月28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安徽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9287640N。
法定代表人:方庆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业树,安徽深蓝(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礼杰,安徽深蓝(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帅与被告安徽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安徽省寿县。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故本案应由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