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6民初2614号
原告:宿松县长铺小虎挖机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长铺镇长铺社区徐东组17号。
经营者:徐小虎,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陶,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华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省安庆市棋盘山路水电工程公司大院4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黄一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福平,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原告宿松县长铺小虎挖机经营部与被告安庆华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宿松县长铺小虎挖机经营部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松县长铺小虎挖机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宿松县长铺小虎挖机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计783元,由宿松县长铺小虎挖机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付 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陶家香
书 记 员 王习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