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302民初9847号
原告:***赛福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建松,董事长。
被告:中皓德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林忠,董事长。
***赛福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皓德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赛福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赛福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赛福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98元,减半收取计13549元,由原告***赛福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伶
人民陪审员 张立敏
人民陪审员 李庆贵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