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赛福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赛福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盛世兴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303执8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赛福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鹏,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尧,辽宁同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秦皇岛盛世兴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单位职工。
本院在执行秦皇岛赛福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盛世兴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秦皇岛盛世兴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单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马朝霞
人民陪审员*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谢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