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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黑1002民初716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福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二条路68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赛福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骁,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赛福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以下简称赛福公司牡分公司)、***赛福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2023年3月22日,**撤回对赛福公司牡分公司、赛福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准予**撤回对赛福公司牡分公司、赛福公司的起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赛福公司牡分公司、赛福公司退还招标保证金300000元、占用期间利息38400元,共计338400元;并按照年利率3.2%标准,支付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要求**、赛福公司牡分公司、赛福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撤回对赛福公司牡分公司、赛福公司的起诉,诉讼请求变更为:1.要求**退还招标保证金300000元、占用期间利息38400元,共计338400元;并按照年利率3.2%标准,支付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要求**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系赛福公司牡分公司的负责人,2019年7月,**与**准备联合施工牡丹江卷烟厂消防工程,工程由**承揽,挂靠赛福公司名下,双方合作共同施工。2019年7月11日,**按照约定将保证金400000元转到**指定的账户,**出具保证金收据。因未能承揽工程,**多次向**索要保证金,**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同意返还**保证金300000元,给付方式:**于2023年7月22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23年8月22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23年9月22日前偿还**100000元(收款人:***,收款账号:×××66,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哈尔滨中银大厦支行,行号:104261003803),**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未按照上述期限和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则**有权要求**另行支付利息15000元,并有权按照未偿还金额及利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6376元,减半收取计3188元,由**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丛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