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千叶石业有限公司

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296号之一
申请人:天长市千叶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天长市二凤北路翠微花园1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6898310X5。
法定代表人:叶翠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学磊,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与当涂路交口璟泰大厦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58635W。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申请人天长市千叶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长市千叶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为申请人天长市千叶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长市千叶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长市千叶石业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 超
人民陪审员  贺明儒
人民陪审员  朱龙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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