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骏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骏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执26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江苏骏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凤凰街道杨庄社区新村部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30205440X3。
法定代表人:成小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骏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皖1125执26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