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2295号之一
原告:淄博强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袁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334227846A。
法定代表人:陈征。
被告: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泉坞山大道与长征路交叉口东南角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MA2UWUA324。
法定代表人:夏东城。
被告: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中坝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37355485。
法定代表人:陶宝华。
被告:定远县振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范岗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62171282C。
法定代表人:郭明。
被告:江苏骏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凤凰街道杨庄社区新村部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30205440X3。
法定代表人:成小春。
被告:南京刚火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16号7栋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213XUM94。
法定代表人:丁姗姗。
被告:山东汉能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银龙村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CA90E75。
法定代表人:穆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强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远县振强商砼有限公司、江苏骏捷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刚火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汉能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强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远县振强商砼有限公司、江苏骏捷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刚火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强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远县振强商砼有限公司、江苏骏捷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刚火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卜凡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琛
书 记 员 苏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