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骏捷建设有限公司

淄博强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2295号
申请人:淄博强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袁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334227846A。
法定代表人:陈征。
被申请人: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泉坞山大道与长征路交叉口东南角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MA2UWUA324。
法定代表人:夏东城。
被申请人: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中坝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37355485。
法定代表人:陶宝华。
被申请人:定远县振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范岗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62171282C。
法定代表人:郭明。
被申请人:江苏骏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凤凰街道杨庄社区新村部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30205440X3。
法定代表人:成小春。
被申请人:南京刚火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16号7栋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213XUM94。
法定代表人:丁姗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强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远县振强商砼有限公司、江苏骏捷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刚火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万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付,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1万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质押等。
案件申请费107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强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卜凡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苏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