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6民初9069号
原告:***,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江苏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乔某,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骏某建设有限公司、乔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骏某建设有限公司、乔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