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骏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骏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6民初9069号 原告:***,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江苏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乔某,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骏某建设有限公司、乔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骏某建设有限公司、乔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