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好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天檀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303执3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周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十堰市天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王西风,该执行董事兼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俊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俊杰,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赵延军,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王西风,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公民身份号码
×××2533。
被执行人:十堰远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严国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严国俭,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严华波,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十堰市和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王西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好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王西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天檀贸易有限公司、十堰俊发贸易有限公司、王俊杰、赵延军、王西风、十堰远略贸易有限公司、严国俭、严华波、十堰市和汇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好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303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农商行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被执行人十堰市天檀贸易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包含罚息);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十堰市天檀贸易有限公司、十堰俊发贸易有限公司、王俊杰、赵延军、王西风、十堰远略贸易有限公司、严国俭、严华波、十堰市和汇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好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4362元、缴纳执行费24596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十堰市天檀贸易有限公司、十堰俊发贸易有限公司、王俊杰、赵延军、王西风、十堰远略贸易有限公司、严国俭、严华波、十堰市和汇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好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十堰市天檀贸易有限公司、十堰俊发贸易有限公司、王俊杰、赵延军、王西风、十堰远略贸易有限公司、严国俭、严华波、十堰市和汇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好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查询了被执行人十堰市天檀贸易有限公司、十堰俊发贸易有限公司、王俊杰、赵延军、王西风、十堰远略贸易有限公司、严国俭、严华波、十堰市和汇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好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十堰市天檀贸易有限公司、十堰远略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和汇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俊杰、赵延军、严华波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十堰俊发贸易有限公司、王西风、严国俭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十堰市好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十堰俊发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街××路××号××幢××号(产权证号:鄂(2017)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1号)不动产一处,期限为三年;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俊杰、赵延军共同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街××路××号××幢××号(产权证号:鄂(2016)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6号)不动产一处,期限为三年;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西风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街××道××号××幢××号(产权证号:鄂(2016)十堰市不动产权证明第0××8号)不动产一处,期限为三年;查封了被执行人严国俭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街××道××号××幢××号××不动产四处,期限为三年;查封了被执行人严国俭、严华波共同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道××号××幢××号不动产一处,期限为三年;查封了被执行人严华波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街××路××号××幢××(鄂(2017)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5号)不动产一处,期限为三年。上述房产均被另案首先查封,本案为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
5.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十堰市好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C9××**号车辆一辆,期限为两年;查封了被执行人严华波所有的车牌号为鄂CL××**号车辆一辆,期限为两年;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延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鄂CM××**号车辆一辆,期限为两年;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俊杰所有的车牌号为鄂C1××**号车辆一辆,期限为两年。上述车辆均被另案首先查封,本案为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
6.本院将被执行人十堰市天檀贸易有限公司、十堰俊发贸易有限公司、王俊杰、赵延军、王西风、十堰远略贸易有限公司、严国俭、严华波、十堰市和汇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好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十堰市天檀贸易有限公司、十堰俊发贸易有限公司、王俊杰、赵延军、王西风、十堰远略贸易有限公司、严国俭、严华波、十堰市和汇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好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十堰市天檀贸易有限公司、十堰俊发贸易有限公司、王俊杰、赵延军、王西风、十堰远略贸易有限公司、严国俭、严华波、十堰市和汇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好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十堰市天檀贸易有限公司、十堰俊发贸易有限公司、王俊杰、赵延军、王西风、十堰远略贸易有限公司、严国俭、严华波、十堰市和汇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好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无法进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晓建
审 判 员 吴公海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欢
书 记 员 余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