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好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市好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民终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好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张湾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张湾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磊,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住所地:十堰市北京北路109号。
负责人:张永刚,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大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60655850F。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十堰市好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磊与被上诉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原审被告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3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2020年12月9日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送达上诉人的时间,通知书中明确告知上诉人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6967.74元,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查上诉人十堰市好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十堰市好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饶 彬
审判员 周丽萍
审判员 胡 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熊慕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