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任丘市兴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82民初4157号
原告:任丘市兴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议论堡乡三方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宝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林,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雅良,河北乾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陆丰市东海镇东海大道月宝路南侧顺泰华宇楼**。
法定代表人:吴俊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梁小虎,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任丘市兴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小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丘市兴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林、麻雅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小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丘市兴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67849元、违约金24426元(按日千分之三标准自2018年2月15日暂计算至2019年7月15日,以后违约金顺延至租赁费结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8日,原告委托代表郑学涛与被告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因被告陆丰市工地施工需要,从原告处租赁脚手架配件,租赁期自2016年6月18日至租赁物退清,租金为每月每吨90元。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五款明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出租方注册地人民法院即任丘市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需要分多次供应被告租赁物。至2018年1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67849元,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8年内1月23日给付租赁费5万元,剩余租赁费即租赁物于2018年2月15日结清。被告***在还款协议上签字确认。现被告拒绝履行给付租赁费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提交答辩状辩称,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如下:一、被告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原告诉状所称:“2016年6月18日,原告委托其代表与被告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因被告陆丰市工地施工需要,从原告处租赁脚手架配件,租赁期自2016年6月18日至租赁物退清,租金为每月每吨90元……”对此,被告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原告上述所称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被告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二、被告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已由广东省陆丰市人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陆丰市华宇楼建设工程项目已经与被告***结算完毕,不存在拖欠第三方的债务。综上所述,被告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原告将被告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为第一被告,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被告***未到庭,提交答辩状辩称,一、被告***与原告没有建立任何法律关系,不存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不是原告起诉,被告***根本不知道还有任丘市兴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从未与任丘市兴华建筑器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任何人接触过。二、被告***与郑学涛建立过快速架租赁关系。郑学涛在广东(现在搬到东莞)开设有小加工厂,收购旧钢管加工,再将加工后的快速架对外出租。郑学涛从未向被告***说起过任丘市新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对外出租快速架。任丘市兴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在河北,在广东并未分支机构,任丘市兴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从河北运输快速架到广东租赁也不符合常理。三、郑学涛的加工厂在广东,被告***在广东郑学涛的加工厂签订的租赁合同,与任丘市人民法院没有任何牵连,该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收到法院发出的民事诉状,知道郑学涛以任丘市兴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名义起诉后,反复与郑学涛沟通并称自己并无合同。郑学涛在2019年10月12日通过微信将合同发给被告***,被告***看到合同后,完全可以确认该合同上所有签名并不是被告***所签,但是被告***期望与郑学涛对账结清租赁费用,但是郑学涛明确已经起诉,需要与他的律师沟通,被告***是与郑学涛建立的租赁关系,其理由如下:被告***与郑学涛建立的租赁关系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有付款都是支付到郑学涛私人账户,如果是被告***与原告之间建立租赁关系,不可能将款项支付至郑学涛账户,如果郑学涛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将收到被告***的款项支付至原告设立的账户,不能认定被告***与原告建立租赁关系。因为原告不至于帮助郑学涛收款,与郑学涛的财产混同。假定被告***与原告之间建立有租赁关系,被告***自2016年就向郑学涛支付租金,如果原告认定郑学涛收取的租金是原告收取,在税收制度这么完善的情况下,原告在已经跨过三个纳税年度没有向被告***开具过一分钱的税务发票,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建立有租赁关系,为了避免国家税收损失,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到税务机关,要求原告缴交相关税费,如果涉及原告违反税收管理的其他规定,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或者提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据郑学涛称,本案原告的律师是他委托的律师,为了防止刻意制造诉讼案件,请法院依法核实,本案原告的代理人是郑学涛委托还是原告委托。四、被告***并不欠郑学涛67849元租金,2018年1月17日后,被告***向郑学涛支付过租金,被告***与郑学涛之间的租金,被告***将与郑学涛对账确认后再进行处理。五、假定被告***与原告之间建立有租赁关系,因原告没有向被告***开具税务发票,被告***在原告收取大量租赁费未向被告***提供税务发票前,被告***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租金尾款。综上,被告***与原告没有建立任何法律关系,原告诉讼的事实不符合常理,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并告知原告通知郑学涛与被告***进行结算。
被告梁小虎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8日,郑学涛(出租方)与被告***、梁小虎(承租方)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约定:第一条租赁期限与付款方式:租赁期限自2016年6月18日至租赁物资退清,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租赁物资伍万元正的押金,承租方交纳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承租方所租赁各型号物资从提货之日起不足叁个月,出租方按叁个月收取租金,超出叁个月按实际天数计算,租赁物资每期满壹个月付清壹个月租金,每月25-30日双方核实一次票据,由承租方负责人签字,下月15日前支付上月租金。第二条出租物资变更与双方责任:1、承租方需各种物资的总数量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就告知出租方,承租方需要物资提前二至三天通知出租方;2、承租方所租用物资用于广东顺泰建筑陆丰市东海镇工地,不得转移其他工地适用,出租方同意的除外;3、承租方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方,承租方在提取或接受租赁物时,应及时点清数量,检验质量,如有异议在当日向出租方提出,超过此期限,出租方不承担相应责任;4、双方签订合同后出租方所发出的租赁物资,承租方要严格验收,不合格及型号不对的物资及时对换,否则产生损失出租方不负责任,承租方验收无误后,由承租方指定人员***、梁小虎在收货单(入库单)上签字,合同中没有指定收退料人员的,出租方按收货单的施工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地点为准、发生后果出租方不负责任;5、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及时返还租赁物资,并按约定支付租金、赔偿金、维修费等费用,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逾期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按日计算,每日应缴纳租金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约定新租期,承租方拒绝返还租赁物,应赔偿租赁物资原值的价格,发生纠纷由出租方注册地法院办理,承租方如转移其他工地使用或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自变卖抵押等违反以上双方规定的条款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资,租赁物资未收回的按丢失、赔偿标准的原值赔偿,租金结算至货款全部结清之日,更改合同某一款需双方在更改处加盖公章,否则无效,如物资散装退还,承租方应付出租方每吨伍拾元打包费;6、承租方在使用物资过程中,严格把守质量关,地基处理,根据承载力选择型号配比,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附表、收货单、入库单、租费结算单都是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承租方代理人愿意以个人全部财产为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承担保证责任。第四条双方约定租赁物资的称、规格、数量、租价:轮扣横杆、立杆,计量单位为吨,月租价为玖拾元1吨;可调上托、下托,计量单位为根。备注:数量以实际进场为标准,此单价不含税金。第五条运输:承租方自己付来回运费及上下车费用,出租方负责新塘上下车费用。出租方:(或委托代表人)郑学涛身份证号:;承租方:***、梁小虎身份证号20。
2018年1月17日,被告***出具还款协议,内容为:“今欠郑学涛轮扣脚手架全部租赁费及未退清货物,定于2018年1月23日付五万元,其于尾款及货物,定于2018年2月15日付清。备注:已租赁合同和租赁单,退货单为准。***2018年1月17号”。
另查明,本案中,原告提交郑学涛于2019年10月8日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我于2016年6月18日代表任丘市兴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九陆丰市东海镇集泰酒店工程与广东顺泰工程有限公司、***、梁小虎签订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为任丘市兴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的权利由公司享有和承担”。
还查明,***与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7)粤1581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与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陆丰市顺泰华宇住宅楼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无效;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5300.68元;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后***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过审理,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粤15民终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出库单等证据,被告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提交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承租方只有被告***、梁小虎签字,虽封面手写有“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称,但没有该公司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且被告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租赁合同不认可,本案中,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承租人,故本院确认该租赁合同的承租方为被告***、梁小虎;该租赁合同出租方处委托代表人有郑学涛签字,且郑学涛为原告出具证明记载该租赁合同系其代表原告所签,合同权利由公司享有和承担,故确认该租赁合同的出租方为原告;原告与被告***、梁小虎之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有效,原告应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被告,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原告主张租金67849元(总租金187866.71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20017元),提供了租赁产品提货单等证据,被告***、梁小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故对原告该主张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24426元(按日千分之三标准自2018年2月15日暂计算至2019年7月15日,以后违约金顺延至租赁费结清之日),因本案被告***、梁小虎不支付租金部分原因系被告对原告主体不确认,且部分租赁产品提货单出租方记载为任丘市亿鑫建筑有限公司,原告与该公司的关系不明确,加之原、被告未能对账确认具体租金数额,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小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任丘市兴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7849元。
二、驳回原告任丘市兴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3元,保全申请费943元,由被告***、梁小虎负担1717元,由原告任丘市兴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莎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