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48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计明,广东宇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沿桦,广东宇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东海大道月宝路南侧顺泰华宇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吴俊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5民终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的涉案工程总建筑面积14692.15平方米并未经过测绘,是顺泰公司单方制作的,我方不签名就无法离开现场,我方被迫在《陆丰市顺泰华宇住宅楼工程施工承包竣工时建筑面积计算明细表》(以下简称《建筑面积计算明细表》)上签名,该明细表不可作为结算依据。增补工程150万以上也没有计算。(二)双方虽然签订合同,但顺泰公司作了多项足以影响定价的变更,包括建基面积增大、改变层高、变更图纸增加施工难度、基础桩错位导致我方因等桩误工、不按进度支付工人工资增加施工方管理工程成本、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没有图纸等,导致费用增加。如果按照改变条件,我方不会接受合同约定的单价。按照原审确定金额,即使顺泰公司支付完全部款项,我也无法付清农民工工资报酬。原审法院不准许我方的造价评估申请,严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三)原审认定顺泰公司向我方支付工程款6506166.82元错误,其中何忠与**所签名的并不一定全部支付,两人是迫于当时的环境不得不签字。二审判决处理不当,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
顺泰公司答辩称,(一)2017年9月18日,***、我方负责人与见证人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三方在场确认下,签署了《建筑面积计算明细表》,确认***施工的总工程量为14692.15平方米,原审判决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出总工程款为6611467.5元是正确的。(二)涉案工程已由业主使用且无质量问题,故已属于竣工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的再审申请理由看,本案争议焦点为如何确定顺泰公司应支付和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根据查明的事实,***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其与顺泰公司签订《陆丰市顺泰华宇住宅楼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承建顺泰公司发包的地上十三层、地下一层住宅楼,该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在本案一审诉讼中,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顺泰公司没有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可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款。合同约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0元的综合单价由***包干,工程价款按实际施工面积和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双方于2017年9月18日签署的《建筑面积计算明细表》确认***施工的总工程量为14692.15平方米,其中包括了增加工程的建筑面积。在双方确认综合单价与施工面积的情况下,本案工程价款无需鉴定。原审计算得顺泰公司应支付的工程价款为6611467.50元,处理恰当。***认为《建筑面积计算明细表》是被迫签订、遗漏增补工程等,均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顺泰公司提交了《已付***劳务款清单》、收款收据和明细表拟证明其向***支付了工程价款6506168.47元,收款收据上或有***或其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王某、代理人何忠签名,或有***委托顺泰公司代付工人工资的工人签名,原审法院甄别后确认顺泰公司向周支林支付了工程价款6506166.82元,处理亦恰当。***现主张何忠与**签名的收据并非已全部支付,何忠与**系被迫签名,均无证据可证明,本院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黄立嵘
审判员  强 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吴佳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