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581民初102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陆丰市东海镇东海大道月宝路南侧顺泰华宇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817993979841。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陆丰市碣石人民医院,住所陆丰市碣石镇角洋村委会雨亭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581456922732P。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丰市碣石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2162.92元,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后的案件受理费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137.92元应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