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581民初102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陆丰市东海镇东海大道月宝路南侧顺泰华宇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817993979841。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陆丰市碣石人民医院,住所陆丰市碣石镇角洋村委会雨亭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581456922732P。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丰市碣石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2162.92元,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后的案件受理费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137.92元应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