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东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东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执1883号之十八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丹东东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周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丹东东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丹东东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51723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洛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