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执188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东港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赵立诗,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长山,系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晨光,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丹东东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外环路188号集贤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玲,系经理。
被执行人周玲,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丹东东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曹旭,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程师,住丹东市振兴区。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丹东东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周玲、曹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诸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诸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诸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由案外人申请对被执行人丹东东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案件,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6破申3-1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已受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有财产暂无法供执行。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将就本案债权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申报,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夏 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