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终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丹东东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退休工程师,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萃茹,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琰,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东港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赵立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长山,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丹东东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外环路188号集贤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玲,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周玲,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丹东东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丹东市振兴区。
原审被告:曹旭,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丹东东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周玲、曹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1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4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70元,减半收取33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日宏
审判员 李大为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槐福鹏
书记员王秀文